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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去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即勞動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去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一般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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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x0 |( \/ r8 r4 L8 ~ 在出現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 p f, J1 L/ c$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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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一:勞動合同履行地優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利于勞動者申請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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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4 Q; e- k( C( l 原則二:先受理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如果勞動者在多個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時,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k4 Z8 [3 k/ |9 m% }5 G' {
, \" @" w- g/ E, u% z% B$ `3 n# @ 原則三: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在出現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導致勞動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確定的情況等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情形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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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z% u4 X: G ?0 S. X% R, m 隨著“互聯網+調解仲裁”的不斷發展,部分地方已經開展網上申請仲裁的相關工作,實現了“數據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腿”,但仍然應當由具備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受理相關爭議。5 u6 |- Z! U0 A7 m) L. M9 @8 p&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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