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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權益主要包括: (1)平等就業權利。除不合適婦女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和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4)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享有特殊的勞動安全保護。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9)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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