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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時終止勞動合同的核心法律依據(jù)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即“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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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何時才算“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公司法》規(guī)定的解散清算流程包含多個時點: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成立清算組、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等。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應(yīng)以哪個時點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日期,這給實踐操作帶來了不確定性。 j" k) ?/ e T) \$ |% O" N, K
7 y9 _ g/ H' r; d' C- S實踐中,對于“終止日”有以下觀點:1.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之日后的某個合理日期。2.清算組成立或完成備案之日。3.清算報告獲股東會確認之后。4.公司注銷登記之日。2 n" \" c) ?; D: o% H
" C) t' S' h& H由于解散流程中公司仍需要安排具體人事操作的時間。因此從實踐操作角度,建議公司將“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之日”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起算點,并在此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內(nèi)(例如30日內(nèi)),正式通知員工并辦理終止手續(xù)。這種做法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司法實踐中均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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